唐山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凤凰英才”计划加快建设高质量人才强市的意见》(唐发〔2021〕26号)精神,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唐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5月24日
附件
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凤凰英才”计划加快建设高质量人才强市的意见》(唐发〔2021〕26号)、《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唐科规字〔20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唐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建立和实施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市级科技研发平台建设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综合评估(以下简称“绩效评估”),每年评估若干领域的科技研发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及根据工作需要批准建立的其他类型市级研发平台。
第三条绩效评估的目的是了解和掌握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绩效情况,总结经验、发现不足、以评促建、鼓励争先,推动科技研发平台规范运行、科学发展和创新能力持续提升。
第四条绩效评估的内容包括:组织管理、研发条件、研发产出、人才培养、转化应用(社会贡献)、开放协作等方面。具体评估内容及权重,根据年度建设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五条绩效评估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公平公开、奖优罚劣、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托专家开展绩效评估。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绩效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市级科技研发平台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工作规程和评估指标体系;编制年度绩效评估工作方案,确定参加绩效评估的科技研发平台领域和名单;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组织评估工作,审定和发布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对绩效评估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市直单位等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级科技研发平台依托单位做好绩效评估准备工作,审核归口管理的科技研发平台绩效评估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组织参评科技研发平台按时上报绩效评估材料、参加绩效评估,督促落实绩效评估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
第八条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参评的科技研发平台准备和制作绩效评估材料,对绩效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履行法人管理职责,承担材料和数据失实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科技研发平台必须接受绩效评估,实事求是地总结评估期的建设运行情况及其绩效,按照评估要求准确、真实地准备和提供评估材料。
第十条绩效评估专家由市科技局机关纪委从市科技专家库抽取,由相关领域技术水平高、熟悉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工作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绩效评估专家选用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研发平台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绩效评估专家。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按照绩效评估工作的总体安排,印发年度绩效评估工作通知,对当年的绩效评估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第十二条参加绩效评估的科技研发平台根据绩效评估通知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填写《唐山市科技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绩效总结报告》,准备相关佐证材料。评估材料经依托单位审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制定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评估方案包括评估方式、组织形式、日程安排、评估专家要求等。
第十四条绩效评估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会议由绩效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估:
1.听取并审阅参评单位绩效总结报告,核实佐证材料;
2.观看科技研发平台现场视频片;
3.进行质询答辩;
4.每名专家根据绩效评估指标,独立进行评估打分;
5.专家集体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绩效评估结束后,专家组对绩效评估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研发平台评估得分排序表,并提出“整改”档次和“撤销”档次研发平台建议名单,绩效评估专家签字后提交市科技局。
第四章 评估结果及运用
第十六条 绩效评估结果经市科技局研究审定后,按合格、整改、撤销三个档次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面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绩效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对评估为整改档次的科技研发平台,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未通过整改验收的,给予撤销处理。
第十八条凡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或中途退出的科技研发平台,市科技局予以撤销处理。
第十九条原有唐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参加绩效评估取得合格以上档次的,直接更名为唐山市技术创新中心,纳入唐山市技术创新中心序列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安排,对绩效评估合格的各类科技研发平台(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按照评估得分排名对若干科技研发平台予以奖励性后补助经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估工作严格纪律和诚信管理,评估专家、评估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
第二十二条建立和实施评估专家、专业评估机构信用记录管理制度,发现有违反评估工作纪律和诚信管理要求的专家和评估机构,现场终止其评估资格,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价要点随年度绩效评估工作通知发布。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