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助企纾困 全力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关于积极助企纾困 全力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更大力度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
1.全面落实各项惠企支持政策。凡是政府应给予企业的各项补助、补偿和专项资金尚未到位的,4月底前拨付到位。[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2.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酒店、住宿、商贸、流通等服务业企业及其他行业中小微企业,加强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辅导。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推进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对加工贸易企业暂免征收内销税款缓税利息。(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唐山海关、京唐港海关、曹妃甸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6.扩大先进制造业留抵税额政策范围。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延缓缴纳税费。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已缴纳入库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8.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9.提高退税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出口企业,依法依规加快退税受理审核速度,最长不超过6个工作日,最大限度给予出口企业税务支持。(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10.保持信贷稳定性。金融机构保持信贷增长的稳定性,确保新增贷款高于去年同期。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以及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唐山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驻唐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还款的企业,积极通过展期、合理延后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唐山银保监分局、驻唐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度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鼓励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人民币转账汇款10万元以下手续费、支付账户服务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实行9折优惠;电子银行年费和管理费实行5折优惠,减轻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杜绝金融系统减费“明降暗升”。(责任单位:唐山银保监分局、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3.减免房屋租金。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免除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驻唐央企、其他省市驻唐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参照唐山市有关标准执行。市属、县属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鼓励市属、县属国有参股企业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参照国有企业做法减免房屋租金,市县两级在有关政策中予以适当支持。鼓励写字楼、商场、商业综合体、专业园区等非国有物业业主与租户共克时艰,协商免租、减租、缓租,市县两级根据实际予以适当支持。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他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2022年4月1日起,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
四、帮助企业稳定用工
15.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疫情期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并继续同步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已足额缴纳2022年2月份职工医保费的参保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由于疫情防控原因,疫情封控管理期间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可正常享受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企业物流通道畅通
16.全力保障物流通道循环畅通。严格落实应急运输车辆凭证通行政策,保障应急物资、医疗物资、生活物资、能源物资以及复工企业必要的生产物资优先便捷通行,提高物流效率。对持有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承担特殊运输任务及空载返程车辆,提供免费停车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服务水平
17.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8.切实提高服务企业能力和水平。在市政府政务网站开辟“助企纾困服务专区”,发改、工信、商务、国资、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编制并公布相关行业纾困政策汇编,对每项政策明确申请方式、咨询单位等操作细则,结合“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专人专线负责政策解答和业务指导,方便相关行业市场主体知晓政策、了解政策、申请政策。加强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专项整治,防止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各监管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措施中有相关政策和明确期限规定与国家及省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政策和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