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近年来,财税金融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优势,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针对性更强的政策措施,优先发力稳就业,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政策协同发力、精准发力,助力惠企稳岗“在校招网上看到招聘信息,我就投了简历,没想到很顺利就通过了面试和能力测评。”去年9月,河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朱甜甜成功入职位于山东诸城市的北汽福田时代领航卡车工厂,从事数据与车联网研究工作。让朱甜甜惊喜的是,2022年毕业季还收到了一份特别的政策“礼包”。...
发布时间:2023-01-10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
发布时间:2022-05-20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现将《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2022年4月26日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决策部署,持续推进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国家税务总局与全国工商联决定,结合“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联合开展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
发布时间:2022-04-26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二、本公告所称中小...
发布时间:2022-03-02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时间:2022-03-0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一)符合本公...
发布时间:2022-0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困难和挑战明显增多。在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2021年四季度以来工业经济主要指标逐步改善,振作工业经济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抓紧做好预调微调和跨周期调节,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
发布时间:2022-0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现将《“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家开发银行2021年12月11日 附件:关于印发“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pdf
发布时间:202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