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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国科火字〔2022〕67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的有关要求,我中心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                                                                               ...
发布时间:2022-03-09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专利收费项目中增加单独指定费子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2〕13号)有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由10年延长为15年,指定进入我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及国际注册续展,相关申请人应缴纳单独指定费。现将外观设计专利年费、单独指定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观设计专利第11—15年年费标准为每年3000元。  二、单独指定费标准为:第一期(1—5年)4100元,第二期(6—10年)7600元,第三期(11—15年)15000元。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
发布时间:2022-03-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6年第34号令),经审定,现将2021年(第28批)新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全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通知如下。  一、确认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01家企业技术中心、江苏天士力帝益药业有限公司等3家分中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
发布时间:2022-0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6年第34号令),我们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了评价,现将2021年评价结果通知如下。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等72家企业技术中心得分在90分及以上,评为优秀;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等1459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在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评为良好;江苏白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85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在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之间,评为基本合格;锦州汉拿电机有限公司等112家企业技术中心因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研...
发布时间:2022-01-28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4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导工程中心编制评价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1年2月9日 附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试行).pdf
发布时间:2021-02-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现将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认定工作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参照《管理办法》,做好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发布时间:2021-08-25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
发布时间:2022-05-20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现将《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2022年4月26日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决策部署,持续推进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国家税务总局与全国工商联决定,结合“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联合开展2022年助力小微市场主体发...
发布时间:2022-04-26